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期限的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3.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和期限的规定,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