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接待细则是指山东省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在公务接待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规定和操作规范。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公务接待细则内容:
1. 接待原则:
坚持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
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接待。
2. 接待对象:
接待对象为因公务需要来山东考察、调研、交流、学习的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
3. 接待费用:
接待费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接待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接待场所租赁费等。
4. 住宿安排:
住宿标准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和职务确定,一般不得高于三星级酒店。
住宿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5. 伙食安排:
伙食标准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和职务确定,一般以地方特色菜肴为主。
伙食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6. 交通安排:
交通工具根据接待对象的级别和职务确定,一般使用公务用车。
交通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7. 接待场所:
接待场所一般选择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酒店。
接待场所租赁费用由接待单位承担。
8. 接待礼品:
严禁赠送、接受礼品。
如确需赠送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9. 接待纪律: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公务接待的纪律规定。
严禁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等现象。
10. 监督检查:
接待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以上仅为山东省公务接待细则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定和要求可能因不同级别、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如有需要,请咨询相关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