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特种设备使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技术档案和设备档案;
(五)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检验、维修保养设备;
(六)有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三)熟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四)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
(二)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三)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单位报告;
(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
第四章 特种设备检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
(二)有符合特种设备检验要求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特种设备检验要求的检验设备;
(四)有健全的特种设备检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章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四)加强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并按照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
(二)未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
(四)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操作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
(一)未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质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
(三)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已经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管理。
本规则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