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迁证和迁入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分别有不同的作用:
1. 准迁证:
准迁证是指迁出地公安机关在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审核无误并同意其户口迁移后开具的证明。
它是申请人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的必要条件之一,表明迁出地公安机关已经批准其户口迁移。
2. 迁入证明:
迁入证明是指迁入地公安机关在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同意其户口迁入并开具的证明。
它是申请人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移的必要条件之一,表明迁入地公安机关已经同意其户口迁入。
简单来说,准迁证是迁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可以迁移;迁入证明是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可以接受迁移。两者都是户口迁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但不是一回事。申请人需要先取得准迁证,然后才能取得迁入证明,最终完成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