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三等功评定,是依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进行的。以下是对三等功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程序:
1. 评定条件:
在完成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
在完成上级临时性重要任务中表现突出,有重要贡献。
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
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中表现突出,有突出事迹。
在推动单位工作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效率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效。
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
2. 评定程序:
个人申请:公务员本人可以主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组织考察: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事迹进行核实,并形成考察材料。
公示:单位对拟表彰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授奖:审批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3. 注意事项:
三等功是公务员奖励中的荣誉,不仅是对个人工作成绩的肯定,也是对公务员队伍的激励。
评定三等功应当实事求是,不搞虚假,不搞平衡照顾。
对获得三等功的公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评定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