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是关于抵押权设立和登记的法律规定,具体含义如下:
1.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一旦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权也就随之成立。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句话说明,即使抵押权已经成立,如果抵押权人没有将抵押权登记在相关登记机构,那么这个抵押权在法律上就不能阻止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指的是那些在交易中不知道抵押权存在的人。
简单来说,就是:
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自动产生。
如果抵押权没有在公共登记系统中登记,那么即使有人不知道这个抵押权,他们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权利行事,不受这个抵押权的约束。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确保善意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不会因为未知的抵押权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