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发包人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如果承包人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一规定旨在明确责任,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