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后如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一般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核实情况:相关部门会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情况的真实性。
2. 调查取证:对于核实的情况,有关部门会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 启动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
4. 解除劳动合同:公务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劳动合同。
5. 人事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人事处理。
6. 公示与反馈: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告知当事人,同时,对涉及个人隐私的处理结果,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后续管理:处理完毕后,对当事人的后续管理工作也要进行规范,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具体的处理程序和措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下是一些可能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实际操作中,每个具体案例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处理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依规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