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新旧规范标准过渡期设计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过渡期设计执行原则
1. 在过渡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 对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在过渡期内,如需修改,应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修改。
3. 过渡期内,对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如需进行维修、改造或扩建,应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过渡期设计执行标准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新的规范要求。
2. 对于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如新的规范标准对原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有提高,应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修改;
(2)如新的规范标准对原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有降低,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修改;
(3)如新的规范标准对原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没有变化,可不进行修改。
3. 在过渡期内,对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维修、改造或扩建的设计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计:
(1)如新的规范标准对原工程的技术要求有提高,应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2)如新的规范标准对原工程的技术要求有降低,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3)如新的规范标准对原工程的技术要求没有变化,可不进行设计。
三、过渡期设计执行期限
过渡期设计执行期限为新的规范标准发布之日起至新的规范标准实施之日止。
四、过渡期设计执行监督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过渡期设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项目按照新的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 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自觉遵守新的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 对违反过渡期设计执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标准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